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了一则关于强化助产服务管理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各类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负责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确保产科服务的连续性。不过,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在统筹调配医疗资源时,可以对此做出相应调整。以下是通告的完整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助产服务作为基础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与安全,直接影响着众多家庭的幸福。为了确保每位妇女都能获得便捷的助产服务,提升服务品质,切实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特此就相关工作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卫生健康行政机构需依据区域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医疗机构配置规划,对本辖区内的助产服务资源进行科学规划与布局,从而保障助产服务的充足供应,并有效满足孕产妇的各项需求。省级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需提升至三级妇幼保健院水平,对于人口超过三十万的县(市、区),原则上应至少设有两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助产服务;而人口少于三十万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应有一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助产服务;对于地域广阔、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地区,则需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的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
县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助产技术许可的行政裁决之后,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持续更新该行政区域内获准实施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名单(以下简称助产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执业地点等关键信息。省级及地市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需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助产机构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其执业地址亦应同步公开,同时积极迎接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确保民众能够有序地选择就医途径。
三、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
助产机构需依据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医疗设备的配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置产科操作规范,并构建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团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医疗安全与质量警示教育活动。对于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的危急病症,我们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门的技能培训,以及快速反应团队的急救演练。我们致力于将紧急剖宫产从决定手术到胎儿顺利诞生的过程(DDI)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持续努力缩短这一时间。同时,我们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核心规定,特别加强三级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以及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制度,并积极倡导多学科团队协作进行救治。严格执行产科领域的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对手术室、产房等关键部门进行,针对核心环节和易出问题的部分,每月进行自我评价和深入分析,不断推进质量提升工作。全面推行产房分娩安全检查,规范执行检查流程,将检查结果记录成文,并纳入病历档案进行管理,以此减少产房医疗失误和安全问题的发生概率。严格执行孕产妇身份认证体系,确保配备所需的基础设施与设备,积极倡导在有条件的单位安装身份证识别器、生物识别技术(包括指纹、面部识别)等,以强化在建立孕产妇档案、住院分娩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关键步骤中的身份验证工作。
四、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
助产机构需强化生育友好型医院的建设力度,确保医护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充足配备,科学规划门诊候诊区的布局,对产科诊室进行合理布局和流程优化,打造出温馨、宜人的分娩及住院氛围。需针对孕产妇反映的就诊和分娩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关注,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改进,推动全面预约诊疗的实施,普及预约住院分娩模式,实施以产妇需求为核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大力推广镇痛分娩技术,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家属陪产服务,以促进分娩过程的安全与舒适。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升产科服务水平,强化高品质、覆盖广泛的产科床位配置,整合院内资源进行合理调整与改进,扩充产科病房中单床和双床的数量,切实提升产科住院环境,增强孕产妇们的满足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负责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原则上都需确保产科服务的连续性,除非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资源进行了统筹调整。公立医疗机构计划关闭产科时,需广泛收集已建立档案的孕产妇的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以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征询看法,确保民众就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产科部门若暂停服务,必须依照规定,经相关部门登记机关的批准,制定业务调整计划,并妥善安排孕产妇的产检和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分配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并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移交流程。
六、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打造一套有利于产科行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着重提升医院的公益性质,优化内部薪酬分配体系,激发产科医护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要确保综合医院产科医生的薪酬水平与医院整体医师的平均薪酬相当,坚决禁止向产科或其医护人员设定创收目标,并确保产科医护人员的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相挂钩。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助产服务属于基础医疗范畴,对于保障母婴的安危和健康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为了确保助产服务的普及性,提升其服务质量,并有效保护母婴安全,我们委员会在充分征询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后,特地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并予以发布。
二、主要内容
《通知》着重指出公立医疗机构需肩负产科服务保障职责,并在六个方面对提升助产服务提出了明确规范。首先,需加强助产服务规划与布局,保障助产服务供应,确保能够充分满足孕产妇的需求。其次,应主动公开助产机构名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便群众能够有序就医。再者,需强化助产服务的质量管理,全面提升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第四,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医院,提升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推动实现安全舒适的分娩体验。第五,对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范化调整,明确调整流程,保障助产服务的普及性。第六,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构建支持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激发产科医护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重点问题解读
(一)关于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在制定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过程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助产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保证助产服务的充足供应,从而有效满足孕产妇的各项需求。县(市、区)人口超过30万者,原则上应确保至少有两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助产服务;而人口少于30万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应有一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助产服务;对于地域广阔、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地区,则需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开展助产服务的能力。
(二)关于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的调整提出了明确规范。首先,必须坚守服务的基本原则;其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负责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确保产科服务的持续性;当然,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时,可作例外处理。二是对调整流程进行规范化,公立医院在计划关闭产科时,需广泛收集已建立档案的孕妇和产妇的看法,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以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征询意见,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三,确保服务顺畅衔接,若医疗机构产科暂停营业,必须依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批准,制定业务调整计划,并细致安排孕产妇产检及住院分娩的连续服务,合理分配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同时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关于生育友好医院建设。
《通知》强调,助产机构需强化生育友好型医院的建设工作,确保医护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充足配置,科学规划门诊候诊区的布局,对产科诊室进行合理布置并优化服务流程,打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分娩及住院氛围。在提升服务质量上,我们推动实施全面预约诊疗制度,普及预约式住院分娩模式,致力于为产妇提供以她为中心的温馨分娩服务,大力推广镇痛分娩技术。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可以实施家属陪产服务产科操作规范,以增进分娩过程中的安全与舒适感。在提升医疗环境方面,应积极倡导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提升产科床位的优质性和普及性,整合院内外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与优化,扩大产科病房中单人和双人间床位规模,从而有效提升产科患者的住院体验。
(四)关于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通知》对完善产科政策保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两个层面。首先,它呼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作,共同搭建一个有利于产科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此外,各级公立医院需严格执行《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注重提升其公益特性,优化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激发产科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应确保综合性医院产科医生的薪酬水平与医院整体医师的平均薪酬持平,严格禁止对产科及产科医护人员设定创收目标,并明确产科医护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编辑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