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领域,医生收受回扣的定罪问题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焦点!不同的认定可能带来不同的处罚结果。究竟林某这起案件该如何定罪,且听我一一道来。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林某那可是省交通医院骨科主任!他和科室其他人员串通好,仗着开处方的职务方便,美滋滋地收下高值医疗器械供应商业务员给的回扣医生收回扣,足足有2379877元!这事干得可不地道。一审,法院认定他干的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说他在共同犯罪里可是头头儿,得对整个案子负责。
检察院的抗诉
人民检察院可不愿意,那叫一个义愤填膺。他们坚持认为一审判决那绝对是大错特错,林某他们是因为利用了管理骨科行政的职务便利才收的回扣,就应该定成受贿罪。于是乎,就义正言辞地提起了抗诉,给这案子添了一把火。
并非单位犯罪
林某他还一口咬定是交通医院骨科单位受贿!不过,完全站不住脚。单位犯罪主体可得是法律认可的单位才行。他和医疗器械供应单位谈“回扣”的时候,用的居然是骨科名义,医院领导和决策机构啥都不知道,医院怎么会变成犯罪单位?而且,涉案的只是有处方权的医生,骨科其他医疗人员一毛便宜都没占着,他们根本不能代表整个骨科,所以啊这根本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条件。
过往处理差异
以前医生收回扣,在司法解释还没出来的时候,对于医生收回扣的情况那是差别对待。民营医院医生收受贿赂,就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处理;国有医院医生犯事,就按受贿罪定。真是乱成一团麻的感觉。
司法解释新规
直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整出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解释虽然没规定医疗机构性质,可按文意解释原则,不管啥性质医院,只要用开处方便宜收销售方贿赂然后牟利的,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下就明确了。
二审的正确认定
最终二审那是明察秋毫!林某是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编制的,他受贿是靠对科室用什么器械有行政决定权,这妥妥就是利用公职职务便利。所以二审认定一审定性错了,直接改成受贿罪。这科室医生们的受贿算共同犯罪,按照主谋犯罪性质判。所以二审拍板,所有人都按受贿罪处罚。
各位看官,对于这类医生收受回扣的犯罪案件,如果要准确定罪,您说关键得抓着哪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