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晨报1月14日报道,为了规范医疗就诊流程,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淄博近期发布了《关于医疗保险支持分级诊疗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首次对淄博市在县域内实施病种诊疗政策进行了明确,同时公布了个人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这一政策将从2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通知》中明确指出,参保者在县域内若患有列出的病种,若选择在本人门诊统筹签约的医疗机构所在区域外或区域内,且该机构执行的是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就诊,那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需分别承担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和30%;若选择到市外就医淄博门诊统筹签约,个人需承担的费用比例则分别为30%和40%。个人承担的费用超出政策规定的额度后,将依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通知》对报销比例进行了具体规定。在转诊上,若参保者从村卫生室转至镇卫生院接受住院治疗,其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将提升2个百分点。至于其他情况淄博门诊统筹签约,如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将患者转诊至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将增加5个百分点;而二级医疗机构将患者转诊至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报销比例也将提升2个百分点。符合临床转诊标准的住院参保人,若按规定逐级转诊,其起付线可连续计算。但若参保人未经过基层首诊,而是直接由二级医疗机构转诊至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直接转至三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则无法享受逐级转诊的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参保人在经过三级医疗机构的诊疗后,若病情要求,可转至二级转诊协议医院或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接受住院治疗,此时,其报销比例将分别上调至2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若从二级医院转至普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报销比例则提升5个百分点。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人,其起付线可连续计算。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单位,若依据上级医疗单位提供的治疗方案为参保者提供治疗,其用药将不受基层医疗单位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目录的限制。此外,参保者需在本人门诊统筹签约的医疗机构进行首次就诊,并依照逐级转诊的规定进行就医。若参保者未进行转诊,而是直接前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将降低2个百分点。
《通知》中明确规定,基层首诊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参保者需与指定的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合同,或者直接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达成服务协议;在上述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各级医疗机构主动与上级医院达成服务合同,村级卫生所至少与一家乡镇卫生院确立转诊协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偏远地区的厂矿医院等一级以下门诊机构需至少与三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转诊服务合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那些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则需至少与两家三级定点医院机构(不包括那些执行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签署转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