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对《促进创新药物高水平发展的相关举措》(以下简称《相关举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副主任王国栋在发布会上指出,推崇创新构成了医保目录修订的核心价值取向。近年来,医保机构在修订目录时,始终将人民健康置于核心位置,秉持着增进患者福祉、全面鼓励创新的原则。在目录修订的全过程中,创新始终被视为关键的评价标准和考量因素,以此促进创新药物纳入医保范畴。
他提到,自2018年起,共有149种创新药物被纳入医保范畴,这一比例占到了医保目录新增部分的17%。到了今年5月底,通过谈判确定的药品在医保基金中的支出已累计至4100亿元,同时推动了药品市场销售额的突破6000亿元。特别在2024年,仅医保目录内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销售额便超过了1000亿元,由此可见,医保对于创新药物的支持是实实在在的。
王国栋强调,在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还需关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某些领域内过度追求创新,导致同质化现象严重;再者,部分创新药物在临床应用中的价值尚不明显。
为推动医药行业持续进步,防止同质化竞争加剧,医保机构明确表态,将全力扶持创新药物向高品质方向发展,切实做到支持真正的创新、真正的创新支持、以及多样化的创新实践。王国栋如是强调。
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明确提出了相应的扶持措施,这些举措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若干措施》针对创新药物的研究与开发,明确提出了鼓励使用医保数据助力新药研发的政策。同时,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方的信息交流与协作,致力于优化医保数据资源的管理,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应用。在保障数据安全与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研究为创新药物研发提供必需的医保数据支持服务。借助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共享平台,对疾病种类、临床用药需求等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与深入分析,进而研发出满足创新药物研发需求的数据服务产品,助力医药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科学地确定研发目标和规划研发路径,从而提高创新药物研发的效率。
《若干措施》在医保准入问题上指出,需科学设定创新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部门将借助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多元化技术手段,全面考量医保基金的可负担性、临床需求、患者收益、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研发成本等多重因素。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创新药企业进行谈判,制定出既适应我国国情和市场状况,又符合药品临床价值的医保支付标准。提升医保药品谈判的专业化技能和水准,对测算方式进行优化,以更充分地展现药品的实际疗效。改进续约的规则设定,在创新药品销售量超过预期、新增适应症等情况导致价格下调时,允许通过谈判手段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出简易续约规定的上限,以保持企业发展的稳定预期。医药公司向非医保指定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时,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
在临床应用领域,《若干措施》同样制定了相应的细致方案,诸如对于医保目录中创新药物合理应用的情况,若不符合按病种支付标准的,鼓励医疗机构自行提出特例申请进行单独讨论;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的自付比例和集中采购中选的替代品监测范畴;同时,对于商业健康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案例,也不必纳入按病种付费的范畴。